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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耕地、种子,关系粮食安全!

2023-04-21 13:51:00    
第八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系列报道之粮食安全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粮食安全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耕地保护、种子安全突出等问题精准实施法律监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维护粮食安全作出检察努力。

 

 

足球场占用耕地,纠正!

 

 

“经过复垦,植被长出来了,国土部门已经验收通过,这块地终于养起来了,下一步村里面打算在这块耕地上种粮食……”4月10日,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来到丁蜀镇某村复核受损耕地修复情况,该村党支部书记对检察官说起了复垦的效果。几个月前,这块耕地上却只有两处鱼塘、九栋房屋和一个足球场。

 

 

2013年,丁蜀镇某村村民范某分别找到该村21户农户,与农户们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每年支付农户们相应的土地流转费用,获得了29.7亩土地的使用权。

 

 

2014年开始,范某在土地上挖了一个塘用来养鱼,鱼塘挖出来的土则运去种树。渐渐地,范某的“版图”越来越大,不仅在部分土地上种树,还打造了一个足球场、几栋房子及鸡鸭鹅舍。通过不断改扩建,范某配备足球场的“私人农场”逐渐形成了“规模”。直到2020年,范某的行为被国土主管部门巡查发现,国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1年8月,该案被移送宜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范某的改扩建行为未取得任何用地手续,违反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农用地转建设用地需要审批手续的规定,且其非法占用的耕地中基本农田7.66亩,土地已经硬化损毁,损坏等级为三级,属于重度毁坏,范某的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该院认为,范某的行为损害了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对范某以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调查。

 

 

经过多次补充证据和委托复垦评估,2022年8月,宜兴市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法院,同时提出要求范某支付复垦方案中评估出的复垦费用或自行修复并承担本案事务性费用的诉讼请求。

 

 

考虑到范某的行为持续时间长、破坏性大,耕地修复刻不容缓,本着恢复性司法理念,该案起诉后至开庭前的几个月,该院公益诉讼检察官与范某进行充分沟通,解释了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和违法的严重性,并提出了“庭前和解”的方案,范某表示愿意自行修复。

 

 

随后,检察官积极与范某沟通,同时牵头乡镇、国土部门参与复垦,召开圆桌会议,督促范某在两个月内将所有违法建筑物全部拆除,并按照专业机构出具的复垦方案对受损的耕地进行修复,且支付相关评估事务性费用4.5万元。

 

 

检察官实地查看复垦情况。

 

 

考虑到开庭前所有复垦工作已经完成且验收合格,检察官向法庭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经宜兴市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11月19日,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在法院主持下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调解。

 

 

写好整治

 

 

非法占地“后半篇文章”

 

 

人勤春来早,春耕备耕忙。近日,四川省通江县广纳镇构花坪村大包塬大片油菜绿意盎然。构花坪村党支部副书记赵海雄喜上眉梢,对前来回访的通江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伏琬琳说:“这些撂荒地被‘盘活’了,建成了高标准农田,乡亲们感觉日子更有奔头了。”

 

 

这是2022年巴中市检察院开展撂荒地专项监督中办理的48件涉耕地公益诉讼案件中的一件。据悉,巴中市两级检察院在此次监督中共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8件,督促整治撂荒地1800余亩。

 

 

“一年前,这片撂荒地还杂草丛生。”伏琬琳指着眼前的一片油菜花海向记者介绍。2022年3月,通江县召开撂荒地整治工作推进会,通江县检察院主动对接县农业农村局,能动履职推进撂荒地整治工作,对标撂荒地整治决策部署,对各乡镇落实情况开展全面梳理排查。该院检察官经过32次无人机航拍勘查取证,深入田间地头走访农户,查阅数十份撂荒地治理台账,共梳理出2000余亩撂荒地。随后,该院向问题突出的6个乡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耕地保护职责,全面推进撂荒地复耕复种。

 

 

在检察机关的跟进监督下,专项监督取得明显成效。各乡镇政府因地制宜,精心施策,利用春耕“黄金期”,积极盘活撂荒地,在此基础上发展优质粮油生产加工现代产业,实现从农户到政府的双赢多赢共赢。

 

 

“恩阳区明阳镇因在建道路占用部分耕地后未及时按照耕地‘占补平衡’要求进行异地补充,导致年度耕地资源流失。”2022年,巴中市恩阳区检察院接到区“田长办”移送的相关线索,立即开展调查。

 

 

“我们在走访调研中接到群众反映,部分村民、一些企业私自占用耕地建房、建厂,蚕食地方耕地。”巴中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负责人表示。面对违法乱象,该院检察官借助行政部门土地卫片执法系统,发现疑似侵占耕地问题图斑。通过比对斑点,根据图斑警示位置同步开展线下核查,该院共查找出40余处违法乱占耕地乱象,并依法向所涉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乡镇发出15件诉前检察建议,并会同相关单位逐案研究具体整改方案,积极向当事人释法说理,督促补全相关手续,对违规占用情况,要求尽快恢复原状。截至目前,已有5家企业退还被占耕地63.5余亩。

 

 

日前,承办检察官实地查看被占耕地复垦情况,看到相关地块在整治下逐渐恢复原貌,并即将复垦。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所征收的税种,在办理违法占地行政公益诉讼个案中,我们发现有未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情况。”巴中市检察院检察长王燕介绍:“实践中因信息不畅、对耕地界定不一致等因素,导致不征、少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况时有发生,我们意识到此问题可能并非个案。”

 

 

在此次专项监督中,巴中市检察机关共清查出37宗占用耕地欠缴税费情况。检察机关依法启动立案调查程序,通过查阅税收征管台账、涉税信息交换记录、行政机关履职依据,查明相关职能部门未及时开展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税务部门未采取有效措施征收税款的事实。对此,巴中市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对欠缴的耕地占用税依法进行征收,并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耕地占用税及时征收。在检察建议推动下,税务部门已追缴耕地占用税3000余万元。

 

 

育种户违约

 

 

私售优良稻种赚差价

 

 

5人因非法经营获刑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育种户竟擅自将种业公司委托育制的杂交水稻种子私自截留出售牟利。近日,经浙江省象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许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6万元至3万元不等罚金。

 

 

许某是宁波某种业有限公司(下称“种业公司”)的育种户,负责培育种业公司研发的“甬优”系列杂交水稻种子。双方合作时签订制种协议,种子成熟后由种业公司统一组织验收、收割、运输,并经进一步处理、筛选、检测,对符合标准的种子进行包装销售。

 

 

2020年10月的一天,正在田间忙碌的许某接到同为育种户的卓某的电话:“老许,你那儿有‘甬优’系列水稻种子吗?我出的价格比种子公司回收的高多了,卖给我你放心,我保证不会和其他人说……”面对销售差价,许某明知自己没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却抱着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同意与卓某私下交易杂交水稻种子。

 

 

经查,许某先后两次将“甬优”系列杂交水稻种子销售给卓某,共计4800余斤,销售金额9.6万余元,非法获利3.8万余元。另一边,卓某将自种和非法收购的杂交水稻种子转手出售给种粮大户,赚取差价。直至案发,卓某已销售5100余斤杂交水稻种子,销售金额12.8万余元,非法获利2.7万余元。

 

 

2021年初,发现这一情况后,种业公司及时将线索反馈给宁波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线索后,相关职能部门成立种子专项执法协调小组开展调查取证,因某一品种只在象山县的基地安排制种生产,遂将该线索移送象山县公安局。2022年5月,许某等5人被警方抓获归案。

 

 

同年9月,该案被移送至象山县检察院。该院经审查认为,许某等5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无证销售杂交水稻种子,导致“甬优”系列杂交水稻种子非法外流数量庞大、被害群体众多、涉案价值高,社会影响恶劣。在销售过程中,许某等人并没有烘干、检测、筛选种子,危害粮食种业知识产权安全并造成水稻减产等,5人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

 

 

今年2月,象山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许某等5人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于日前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舒畅 曹颖频 李敏 吴柯蓝 蔡俊杰 方芳 芦朝荣 漫画: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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